提交新事实和证据
重新开启动议请求负责最近决定的USCIS机构考虑由宣誓书或其他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。若拒绝问题可通过补充缺失证据、澄清材料或新汇编的证明解决,该动议可能适用。
EB-5拒绝、拟拒绝通知与诉讼
我们代理EB-5投资者答复拟拒绝通知(NOID),评估I-526或I-526E表格申请被拒后的动议和行政上诉办公室(AAO)上诉,在法律允许时寻求司法审查,并为移民法庭的I-829审查作准备。
从通知开始
拟拒绝通知(NOID)、I-526或I-526E拒绝决定,以及I-829拒绝决定分别出现在不同阶段。案件记录、期限、举证责任和可用审理机构会随程序阶段而变化。
在本所确认代理关系前,请勿发送保密文件。仅进行咨询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。
策略始于程序阶段
同一套记录,不同标准、审理机构与审查路径。
EB-5拒绝决定不能脱离具体程序背景进行评估。可用策略取决于哪份申请被拒、USCIS将哪些材料纳入行政记录、谁承担举证责任、哪些期限和穷尽行政救济要求适用,以及审查是在AAO、联邦法院还是移民法官面前进行。
I-829递解出境程序可能允许提交USCIS档案之外的相关证据,而联邦法院对I-526或I-526E拒绝决定的审查通常限于行政记录。这些区别会影响需要形成的证据、应当保留的论点、选择的审理机构及可能结果的范围。
答复EB-5拟拒绝通知(NOID)
拟拒绝通知并非又一份简单的补件要求。它指出的问题可能决定之后的上诉、动议、递解出境程序或联邦法院挑战。
收集原始申请、项目申报材料、补件通知(RFE)、拟拒绝通知(NOID)、答复、资金来源与路径文件、银行记录、经济报告及同期通信。
分别分析资金来源、所有权与路径、资金投入、持续投资、就业创造、项目变更,以及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疑虑。
检验姓名、日期、账户号码、转账、税务申报、就业分配和商业记录中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不一致。
在适当情况下,应在记录或证人无法取得前保全证言,并聘请法务会计、经济、施工或其他项目专家。
逐项回应已说明的疑虑,将每项事实与证据相联系,解释任何记录无法取得的原因,并保留法律论点。完整提交既能加强联邦司法审查所需的行政记录,也能在需要时为移民法庭准备证据。
I-526及I-526E拒绝
拒绝决定可能危及多年的规划、已投入资本和家庭的移民策略。有效回应首先要识别问题所在:证据缺失或被误解、法律错误、行政机关推理存在缺陷,或多种问题并存。
可用程序
重新开启动议请求负责最近决定的USCIS机构考虑由宣誓书或其他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。若拒绝问题可通过补充缺失证据、澄清材料或新汇编的证明解决,该动议可能适用。
重新考虑动议主张USCIS基于作出决定时已有的记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。动议应准确指出错误,并以适用法律依据支持论点。
原决定办公室首先审查上诉,并可能采取有利行动。否则,案件移送AAO;AAO独立复审事实和法律问题,并可能考虑补充证据。该程序通常以书面材料和记录为基础。
对于现行EB-5法律涵盖的决定,司法审查通常要求先穷尽行政上诉。审查可用时,法院一般依据行政记录评估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事。
追踪所有权和转账,佐证直接资金来源,并解决重大差异。
围绕相关性、可信度和记录整体组织证明材料。
检验USCIS是否适用了管辖该申请裁定阶段的要求。
说明变更是否影响风险资本、就业创造或其他适用要求。
标准与记录
在上诉中,投资者仍承担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。AAO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de novo(重新)审查,并通常根据书面提交材料和程序记录裁定I-526和I-526E上诉。
上诉时可以提交补充证据,但该证据必须证明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符合资格,并在整个裁定过程中持续符合资格。建立完整记录至关重要,因为在司法审查可用时,联邦法院通常依据该记录进行审查。
优势证据是一项权衡标准,而不是计算文件数量。Matter of Chawathe要求USCIS分别并结合全部证据整体评估相关性、证明力和可信度。
提交时的资格
在I-526或I-526E阶段,投资者通常需说明要求的就业岗位将如何创造;提交申请时并非所有岗位都必须已经存在。可信的商业计划应说明企业、人员需求和招聘时间表,而区域中心申报可以采用获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。
已创造岗位的证据可以加强记录,但并非唯一允许的证明。申请仍须证明提交时符合资格;项目后来取得成功不能补救提交时存在缺陷的计划。
实质性
项目会发展变化,延误或修改本身并不会导致资格丧失。核心问题是,新事实是在解释提交时计划如何实施,还是替换了资格所依赖的事实。
上诉应识别何时发生何种变更、解释原因,并使用同期项目和经济证据说明其对投资结构、资本投入、商业计划可信度和预计就业岗位的任何影响。
合法来源与路径
在Battineni v. Mayorkas案中,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适用旧版I-526规则,否定了必须一概追踪至投资者直接来源之前的要求;但对于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来源合法的一项拒绝决定,法院仍予维持。
该判决并未取消资金追踪。投资者仍须证明所有权和合法来源;受《EB-5改革与诚信法》管辖的申请,对某些赠与、贷款和转账还面临额外法定要求。
若原始记录因年代久远、灾害或保留期限而不复存在,答复应记录查找过程和原因,并将声明与重建材料同可用银行证据、公共记录及其他同期佐证相联系。
I-829拒绝
I-829拒绝决定不能直接向AAO上诉。可以评估提出动议;递解出境程序启动后,对拒绝决定的审查可在移民法官面前进行。
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Chang v. United States案中说明,I-829程序旨在确认投资者是否履行了I-526阶段获批的计划,而不是重新开始原申请分析。该案适用旧版法律框架,且发生于第九巡回区。
USCIS政策通常规定,在基础事实未发生变化时,应尊重先前的有利决定,但重大变更、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,或先前决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等公认例外除外。
审查如何进行
申请、项目申报、NOID答复、拒绝决定及支持文件界定审查问题。
移民法官可以考虑此前未向USCIS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证言。
某些事项可以通过诉状和文件处理;未解决的争议可能需要证人或专家。
对于适当提交的I-829表格基于实体理由被拒的情形,政府承担8 U.S.C. § 1186b规定的举证责任。
要求的资本是否已投入、部署,并在有条件永久居民期间持续维持。
经济方法、支出记录、施工证据、工资记录、时间及投资者之间的分配。
是否发生变更、何时构思、为何作出,以及变更如何影响资格。
USCIS为何重新审查先前已批准的问题、是否适用不予尊重的例外,以及如何重建和检验较早的证据。
综合代理
EB-5拒绝案件在不同阶段可能需要不同形式的法律工作。团队根据各项问题所需经验分配工作,同时兼顾投资者的移民和财务目标。
投资者常见问题
首先确保不遗漏答复期限,取得完整申报历史,并将每项指控与证据和适用规则逐一对应。不得改动原始记录。若某份文件无法取得,应记录查找过程并确定可靠的佐证证据。
通常可以。可能可以向行政上诉办公室(AAO)上诉,或提出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动议。AAO独立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,但投资者仍承担举证责任。决定通知和现行提交说明决定可用程序及期限。
上诉是在原决定办公室进行初步复审后,请求AAO审查拒绝决定。动议则请求负责最近决定的机构根据新事实和证据重新开启案件、根据现有记录重新考虑所主张的法律或政策错误,或同时采取两者。最佳程序选择取决于拒绝理由、证据和目标。
现行法律通常要求,在法院审查受涵盖的EB-5决定前,先穷尽所有可用的行政上诉。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动议不能替代为保留司法审查所需的AAO上诉。管辖权、最终性和时间均需结合个案分析。
通常,联邦法院审查经认证的行政记录,不考虑首次在法院提交的证据。因此,应尽可能在拟拒绝通知、动议和上诉阶段充分形成证据与法律论点。
通常,提出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动议不会中止决定的执行。应分别并立即审查拒绝通知、对投资者身份的影响以及每一个可能适用的期限。
I-829拒绝决定不能直接向AAO上诉。USCIS终止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并发出出庭通知后,投资者可以在递解出境程序中寻求审查。根据事实和时间,也可评估重新开启或重新考虑动议。
不一定。当诉状、承认事项、书面陈述和文件证据足以解决相关问题时,律师可请求移民法官根据书面记录作出裁定。法官掌控程序,在仍有重大争议时可听取证人或专家证据。因此,律师应从一开始就为两种路径建立记录。
USCIS通常尊重先前的有利决定,但若主张存在公认例外或发现不利信息,可能重新审查某一问题。答复应检验重新审查该问题的法律依据,并回应任何正当的证据疑虑。
从通知开始
确保不遗漏任何期限,并收集拒绝决定或NOID、送达日期、完整申请、RFE或NOID答复及支持记录,以便进行聚焦审查。
讨论下一步在本所确认代理关系前,请勿发送保密文件。仅进行咨询并不会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。